中新社台北7月26日电 台湾“最高法院”26日对八仙尘爆3起诉讼案件作出判决,认定八仙乐园需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。未来此案相关求偿诉讼都将依此见解裁判,被视作具有指标性意义。

  综合联合新闻网、中时新闻网等台媒报道,2015年6月27日,新北市八仙乐园内举办“彩色派对”活动时发生尘爆并迅速燃烧,共造成15人死亡、400余人受伤。事发后,八仙乐园是否应当与活动主办公司及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成为外界瞩目的焦点。

  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,企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、服务等,应确保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平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,若违反规定,导致消费者或第三人受到损害,应负连带赔偿责任。但若企业经营者能证明无过失,法院应判决减轻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指出,企业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,更具专业的知识、信息、技术、经验等,因此应承担较重的安全欠缺责任。且企业经营者不能以合同为由,将责任转嫁给他方单独负担,以使自身免责。

  法院认为,八仙乐园虽和活动主办公司签订租赁合约,将乐园部分场地出租给有关公司使用,但园方不只是单纯的出租人或仅提供场所者,而是与经营事项关系密切,应就相关活动造成的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